辽宁省限制失信人乘飞机、买房、旅游
辽宁省将率先在税收、安全生产、旅游、环保、工商行业和省法院等部门实行联合惩戒,再逐渐扩展到其他领域。
惩戒措施将包括限制新增项目审批和核准,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
辽宁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激励诚信市场主体,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支持、推动工商、税务、质监、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交通、环保、海关、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完善各类主体信用记录。
鼓励信用、房地产、建筑业、医药商业、注册会计师、律师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建立会员信用记录。
加快建立“两个清单”制度。省信用办要组织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旅游发展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和省法院等省(中)直部门加快制定典型守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行为清单),明确行为清单的事项及依据,以行为清单为基础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会同上述发起部门、联合各实施部门,依法依规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措施清单),明确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的事项、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的具体激励或惩戒措施、依据等。
依据行为清单和措施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率先在税收、安全生产、旅游、环保、工商管理等行业和省法院等领域对守信或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并逐步向其他行业、领域推广。
权益保护:规定期限内消除不良影响
实施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制定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流程,及时处理异议申请或投诉,及时更正或撤销有误的信息。
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守信联合激励】
诚信典型可享受“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
按照分类管理和便民服务的原则,探索制定相应便民服务办法或工作规程,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失信联合惩戒】
严重失信 将限制新增项目审批和核准
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限制失信人乘飞机、旅游度假等高消费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在部门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信用辽宁”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等各级信用网站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要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支持对污染环境等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将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省失信投诉举报平台的作用,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企业失信 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同步记载
以全省人口户籍信息为基础,加快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实施联合惩戒的重点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